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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公(上)行罚决字[2019]543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盛元防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在瑞安市上望街道电镀园区瑞安市盛元防腐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出库使用硝酸60升,未按规定通过网上《浙江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危化品流向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瑞安市盛元防腐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1
    决定机关 瑞安市公安局上望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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