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宏昌昊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0369****471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03民初4081号 |
| 案号 | (2020)豫0403执1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金三元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付借款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平顶山市宏昌昊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砺锋商贸有限公司、左建文、常巧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21元,减半收取61160.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金三元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宏昌昊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砺锋商贸有限公司、左建文、常巧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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