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宏昌昊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常伟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8774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03民初2024号 |
| 案号 | (2017)豫0403执59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 发布日期 | 2017-06-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宏昌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2014年4月12日;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支付至2015年3月12日;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1.687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金三元贸易有限公司、左建文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宏昌昊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三元贸易有限公司、左建文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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