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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市监罚字〔2019〕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4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6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应鹏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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