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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先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1909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08)中区法民初字第01566号
    案号 (2008)中区法民执字第00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7-22
    发布日期 2015-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按照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佑华于1996年4月22日签订的渝中区拆安字第10036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燕喜洞46#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新建房屋(本区长滨路305号、307号、309号、311号“星辰新村”)中安置李佑华平长江滨江路一层营业房门面建筑面积72平方米房屋[位置:(6-5)轴线至(6-14)轴线,长度为10.8米,(三个开间)径深为(A)轴至(E)轴线,深度为6.65米和(E)轴线至(J)轴线,径深为5.82平方米。开间:(6-6)轴线至(6-13)轴线,宽度为8.64米,层高平前面为4.2米];第二层位置为(6-1)轴线至(6-14)轴线,径深为(A)轴线至(E3)轴线,内部墙全抬空。 二、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李佑华从1998年1月22日起至2008年3月21日止的非住宅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助费914836.1元。 本案受理费13028元,减半收取6514元,由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中,已由原告预交80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如数付给原告,其余的6434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如数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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