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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先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1909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07)中区法民初字第03422号
    案号 (2008)中区法民执字第00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4-07
    发布日期 2015-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按照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天庆于1996年5月17日签订的渝中区拆安字第10056号、渝中区拆安字第10057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燕喜洞18号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新建房屋(本区长滨路305号、307号、309号、311号“星辰新村”)中安置董天庆营业房门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平长江滨江路,两个开间,径深为6.65米,开间为7.2米)、办公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长江滨江路平街门面之后面三间办公房,径深为5.84米,开间为8.52米,三个开间)、住宅一套(建面30平方米,一室一厅,在营业房楼上平滨江路第二层)。 二、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董天庆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的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32400元、从1996年1月22日起至2007年9月21日止的非住宅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助费309152.07元。 三、驳回原告董天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直接支付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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