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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36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1民初4657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8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华源润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宁县丰和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 7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被告张永舵对被告北京华源润盈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明利佳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华源润盈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中宁县丰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宁县丰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 5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华源润盈商贸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明利佳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张永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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