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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36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1民初15531号
    案号 (2019)京0101执恢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原告董军亮与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支付原告董军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 417元; 三、驳回原告董军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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