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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36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3民初6039号
    案号 (2017)辽0113执3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2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03622.4元; 二、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基本电费332640元; 三、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变压器损耗费33264元; 四、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用电维护费25200元; 五、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抄表电费16120元; 上述款项共计510846.4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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