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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河县岩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32569****27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325民初325号
    案号 (2018)新4325执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青河县岩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玉城承揽费180,679.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计2,007元,由被告青河县岩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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