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2871****88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7民初1023号 |
案号 | (2021)冀0407执6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144603.81元(以2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4.7125‰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止,已扣除偿还的19391.19元); 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2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小现、马丽芳、王富信、付瑞华、吕晓倍、王帅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58元,减半收取16929元,由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小现、马丽芳、王富信、付瑞华、吕晓倍、王帅共同承担15509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承担1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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