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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瑞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871****88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1361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华信进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截止2019年3月22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060492.72元。 二、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富信、被告付瑞华、被告王帅、被告马超、被告王琦、被告吕晓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有权以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邯郸县高新园区雪驰路北的房产(房产证号:邯县房权证字第0002787号,建筑面积3395.60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邯县国用(2001)字第060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465.1平方米)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担保主债权3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4元,减半收取11642元,由被告邯郸市华信进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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