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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都江堰麦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华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0248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终8276号
    案号 (2017)川0181执2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本诉原告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诉被告四川华氏商贸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都江堰市国有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本诉被告四川华氏商贸有限公司、都江堰麦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诉原告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退涉案位于都江堰市民主小区A1综合搂的租赁房屋; 三、本诉被告四川华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诉原告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4164600.00元; 四、本诉被告四川华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诉原告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始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计算方法为:从2014年1月1日始以涉案房屋的总面积14410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五、本诉被告四川华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诉原告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164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本诉原告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四川华氏商贸有限公司、都江堰麦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1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800+56860=)110660元,共计161800元,由被告四川华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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