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自然资规发罚书字(2019)第(0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已查明:2018年05月至06月期间,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筏湖水库西侧和南侧的林地上建造“龙山庄园.临湖台”项目时超出审批红线范围,造成部分林地被破坏。经测绘:共计破坏林地面积3936平方米。本机关认为违法行为单位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破坏林地面积393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393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7 |
决定机关 | 县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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