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MA****3X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3302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5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21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刘友珍退还未消费的消费预存金150000元(支付方式:在202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6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90000元)。如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足额给付义务,则刘友珍有权要求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剩余消费预存金并另行要求从逾期之日起,以未退还的消费预存金的10%支付违约金;二、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赠与原告消费卡(内存27250元消费金),该消费金刘友珍可随时到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唐太路中段蜀国鹃都景区的住宿、餐饮、旅游、旅居使用;三、原告刘友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刘友珍预缴,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9日之前支付给刘友珍。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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