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MA****3X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3138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5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21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孟宜聪退还消费预存款150000元,支付方式:2021年4月30日前8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二、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赠与原告孟宜聪消费卡(内存22250元消费金),该消费金原告孟宜聪可随时到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唐太路中段蜀国鹃都景区的住宿、餐饮、旅游、旅居使用。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孟宜聪先行进行垫付,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前向原告孟宜聪进行支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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