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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MA****3X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民终24585号
    案号 (2022)川0117执1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二、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顺桥退还预存旅居消费款8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三、驳回王顺桥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王顺桥已预交),由王顺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顺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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