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MA****3X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5176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3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罗兴明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务费人民币24782元。支付方式: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元;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在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在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782元。若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罗兴明有权要求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罗兴明垫付,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罗兴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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