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MA****3X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5183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3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寿明支付2012年至2020年12月期间未支付的劳务费47685.7元,支付方式,从2021年8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1500元,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7185.7元于2022年12月28日前付清;二、原告黄寿明与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因此次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就此了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诉讼费由原告黄寿明先行进行垫付,待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寿明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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