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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MA****3X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5171号
    案号 (2022)川0117执1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胡小琼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21300元。支付方式: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元;从2022年1月1日起,在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元直至前述款项付清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已由胡小琼垫付,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胡小琼。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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