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MA****3X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5248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3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曾锡辉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2235元。支付方式为:从2021年8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共计5000元;从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共计16500元;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735元。二、若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曾锡辉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全部未付款一次性支付。三、原告曾锡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由原告曾锡辉先行垫付,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5日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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