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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MA****3X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5256号
    案号 (2022)川0117执1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日期 2022-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开华支付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的劳务费7327.5元。(支付方式:从2021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如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足额给付义务,原告吴开华有权要求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吴开华预缴,被告四川蜀国鹃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吴开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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