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矽太高凯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中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27734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邮民初字第01524号 |
| 案号 | (2016)苏1084执9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扬州矽太高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840602元及利息(从诉讼之日2015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列款项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转原告,户名: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08291129100025891。)。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37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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