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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正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庚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086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民初256号
    案号 (2017)辽02执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7-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正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福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二、被告大连正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三、被告孙庚利对被告大连正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夏福昌、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10元,由被告大连正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孙庚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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