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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31****79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4行审20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1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824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6484。 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利,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文辉,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19845793N。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滦环罚字[2019]CXLX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以下简称原环保局)于2018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开发的巴克什营旅游文化产业园起步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区内建设的展示区项目、两栋宿舍楼与环评批复不符,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环保局对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原环保局于201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对项目区内展示区项目、两栋宿舍楼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环保局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处罚事项以及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滦环罚字[2018]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五十五万九千九百二十元整。 2019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认为原环保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作出滦环撤字[2019]005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通知书》,撤销滦环罚字[2018]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进行重新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被执行人未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处罚事项以及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滦环罚字[2019]CXLX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五十五萬玖仟玖佰贰拾圆整。并于2019年6月2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滦环罚字[2019]CXLX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事项,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说明书》,被执行人表示不同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滦环罚字[2019]CXLX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另查明,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变更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原机关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承德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承德市环境保护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继续行使职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滦环罚字[2019]CXLX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申请执行的滦环罚字[2019]CXLX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芬然   审  判  员 卢纪伶   审  判  员 王香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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