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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31****79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4民初4761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1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西贝与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92402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 二、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西贝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627200.00元; 三、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西贝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6272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西贝已偿还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判决生效之日当月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出具的个人还款明细为准); 五、解除原告陈西贝与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合同号为YYB65P10120170172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六、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合同号为YYB65P10120170172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上述《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七、驳回原告陈西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7770.00元,由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志新 审 判 员 赵亚君 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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