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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31****79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4民初5062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1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希维与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011507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王希维办理注销网签备案手续; 二、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希维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576320.00元; 三、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希维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57632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希维已偿还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3443.00元; 五、解除原告王希维与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的合同号为YYB6591012018OO48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六、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合同号为YYB6591012018OO48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上述《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七、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希维支付的保证金150000.00元; 八、驳回原告王希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90.00元,由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志新 人民陪审员 王爱城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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