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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嘉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27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02民初7118号
    案号 (2018)苏0902执3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8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刘冰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宗生借款本金491.2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21日至偿清之日止,以491.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盐城市嘉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冠龙对上述被告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刘冰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盐城市嘉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冠龙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刘冰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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