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明鑫合盛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271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801民初915号 |
案号 | (2019)云2801执12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昆杨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1766元; 三、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张斌、赵豫霞抵押担保的位坐落于昆明市顺城街顺城写字楼B幢8层80室、 806室【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201344540和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201344541】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鑫和盛公司、张林、华超、罗为全在上述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72048元,由被告杨媚、张林、华超、罗为全、张斌、赵豫霞、鑫合盛公司负担。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上述被告迳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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