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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2****704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47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2657819】。一、 限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德悦进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74913.46元; 二、 限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德悦进出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174913.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4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41.59元(原告江门市德悦进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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