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石处〔2020〕13010520000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4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决定机关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范国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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