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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忠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392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1民初9187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1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高品与被告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品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工资6690.54元、经济补偿金11708.45元,合计18398.99元。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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