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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化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10时00分,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一些外卖包装盒等)混合投放至锦屏街道长春路25号门口厨余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甬奉限改第2-139号】,责令其在6月11日14时5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0年06月11日在宁波奉化区锦屏街道长春路25号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查处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63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3
    决定机关 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