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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世纪元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8269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7民初976号
    案号 (2020)京0107执6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北京世纪元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永恒3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蒋军华、肖群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世纪元通网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蒋军华、肖群英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北京世纪元通网络有限公司追偿; 四、北京世纪元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永恒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五、驳回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永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北京世纪元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由北京世纪元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永恒已垫付,北京世纪元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公告费载明的票据金额支付给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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