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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春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2****3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211民初344号
    案号 (2017)豫0211执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欠原告袁瑞敏及其丈夫董佰成的借款本金共计105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其中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月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 二、如果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归还原告丈夫董佰成的500000元本金,三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息1分5厘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 三、原告丈夫董佰成诉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的案件撤诉后,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并归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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