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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046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鼓民初字第06057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1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普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9870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077825.55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8日起,520882.29元的利息自2010年9月6日起,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86元,鉴定费89068.59元,合计151654.59元,由原告南京普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23.59元,被告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03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方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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