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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贝拉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LixinShen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35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官民初字第00566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7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0
    发布日期 2015-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贝拉克材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成价款1336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由贝拉克材料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王成垫付,贝拉克材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1487元直接付给王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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