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温乐路政(非)罚[2020]0601000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1月24日01时32分,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A5D897的二轴重型普通货车车辆由杨军驾驶,装运水泥桩,从温州开往玉环,途经104国道K1821+430M路段时,被设置的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抓拍,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23.900吨,该车为二轴车。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超限5.90吨。本单位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查核实,确定该车所有人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并向其发放《治超非现场执法预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地点。以上事实由乐清市超限车辆检测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本单位于2020年0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乐路政(非)告[2020]060100049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处理决定、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于2020年06月18日,自愿放弃上述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8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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