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凯罚处字〔2020〕0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1、没收糯米一盒、黑米一盒、五谷杂粮一盒、小米一盒和筷手小厨海底捞麻辣香锅调味料五袋;2、罚款5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3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宋志强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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