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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市监处〔201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7盒;三、罚款3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建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