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1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管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7盒;三、罚款3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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