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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30****57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276号
    案号 (2020)粤03执6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2-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1605207】。综上所述,原告长城资管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本金 99636000 元及利息142043.91元、罚息(以99,6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03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142,043.9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03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3月30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 17F 房产(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7023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最高额范围优先受偿;余达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对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42,652.27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547,652.27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962.06元,由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负担545,690.21元,上述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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