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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莞处字【2017】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16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6
    决定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锦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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