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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二稽罚[2021]158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你单位“应付账款”中对个人的共计625083元应付款项,在2018年时已无需支付,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企业的共计71460元应付款项,因相关企业在2017年已工商注销,已无需支付,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你单位与杭州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仓前街道第二小学临时围墙工程,合同金额1192615元(含税),该工程2018年11月完工,你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67356.36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8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16839.09元。3、你单位与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飞虹路(光明路-丰潭路)修缮工程,合同金额1616601元(含税),该工程2018年7月完工,你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323697.48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8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33906.18元。4、你单位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塘栖镇文苑路南延段工程,合同金额1830600元(含税),该工程2018年6月完工,你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36689.19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8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16159.09元。5、你单位与浙江福昂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浙江福昂机械有限公司3#厂房,合同金额6800000元(含税),决算金额7110000(含税)元,该工程2016年5月完工并决算,你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6110000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6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970873.79元。上述工程项目中浙江福昂机械有限公司3#厂房工程为营改增以前的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三个工程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竣工日适用税率均为10%),因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故上述工程均应在竣工或决算日按合同金额或决算金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处以55%的罚款395246.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