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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吉凯诚家具辅料商行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774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23民初4314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吉凯诚家具辅料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利鑫无纺布有限公司加工款149773.3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凯诚家具辅料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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