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7****51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民初16号 |
案号 | (2020)粤19执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0194600518】。限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信托投资本金2.2亿元及逾期的违约金(以2.2亿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3%为标准,自2017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以2.2亿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9.8万、财产保全保险费181212.11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下收费权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邝华仔持有的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的70%的股权及其孳息、邝照光持有的东莞市光华医院有点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及其孳息享有质权,并就前述财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邝华仔、邝照光、尹爱兰、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邝华仔、邝照光、尹爱兰、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5万的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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