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0]7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上虞一鑫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7号(虞) 当事人:绍兴上虞一鑫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9839764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士森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6月4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一组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总磷浓度分别为3.61mg/L和3.54mg/L,未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即总磷浓度≤1.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操作工操作失误,未投足除磷药剂,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2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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