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458****827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10222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23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16369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以1163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1%的标准向原告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租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计1892.5元,财产保全费1391元,均由被告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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