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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58****827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1080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3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海德有、海金斗与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将租赁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26-28号房屋腾空并返还海德有、海金斗,程芳芳作为次承租人,将其占用的上述房屋的一部分(约30平方米)返还海德有、海金斗;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海德有、海金斗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扣除已支付的66150元和保证金30000元,按照年租金396900元的标准计算),以及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年使用费396900元的标准计算),程芳芳在其占用房屋一部分(约30平方米)范围内,共同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按每日每平方米使用费8.9元的标准计算);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海德有、海金斗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22945.3元,以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房屋租金(2020年5月16日至合同解除日)之日止的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以1984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五、驳回海德有、海金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5元,由海德有、海金斗负担72.5元,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海德有、海金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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