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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52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1民初2674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恢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721.97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依24%年息计算) 二、被告杨金国对被告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9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8499元,由被告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国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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