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52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前商初字第00245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32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236311.4元(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止)。 二、上述款项已由案外人常州市凯宏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 年9月17日代偿借款本金30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欠息1236311.4元以及借款本金2000000元自2015年9月29日起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8.666‰计算)由被告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 三、由被告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74280元,款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 四、由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烈鑫铸造有限 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伍华明、郭维、金文祺、杨金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852元减半收取27926元,保全费5000 元(诉前保全),合计32926元,由被告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伍华明、郭维、金文祺、杨金国负担,款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给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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